实验室给排水系统
一、一般规定
1.给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,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,管材、附件的选择等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》GB50015的有关规定。
2.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,应沿墙、柱、管道井、实验台夹腔、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,做好美观处理,预留好检修口。不应敷设在有工艺性空调要求的房间内,必须敷设时,应采取防潮、防结露等措施。
3.给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、引起燃烧、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,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。
4.其他应当遵循的要求。
二、专业注意事项
1.用于排放腐蚀性污水的管材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,如HDPE或PP超静音或其他防腐措施。
2.化学实验室排水,有机和无机应分开排放。
3.对于有灭活要求的生物安全废水排放,排水管还应当耐高温。
4.进入辐射实验室的给水管宜埋地辐射,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。
5.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、去污室的水龙头,应采取脚踏开关、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。
6.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,应有热水供应。热水水量、水温、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。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。
7.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若采用科研、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,污染区的用水应通过断流水箱,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清洁区内。
8.所有的废水最终都应该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进行排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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